關于印發《伊川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
辦法(試行)》的通知
伊政〔2022〕18號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各有關單位:
《伊川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辦法(試行)》已經縣政府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落實。
2022年11月10日
伊川縣縣城規劃區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縣城規劃區內居民建房管理,規范居民建房行為,打造良好縣城城鎮風貌,促進經濟社會協調、持續發展,確保伊川縣國土空間規劃依法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城市道路管理條例》《城市綠化條例》《河南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農村宅基地和農村自建住房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豫政〔2021〕4號)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縣城規劃區內居民建房行為必須按照本辦法實施,依法辦理規劃和建設等審批手續,本辦法未涉及到的內容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實施管理。
第三條 在縣城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翻建房屋住宅的行為,必須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指的縣城規劃區即:城關街道辦、河濱街道辦、水寨鎮、彭婆鎮、白元鎮、白沙鎮范圍內縣城總體規劃區域。
本辦法所稱的居民建房用地,是指居民在縣城規劃區內依法取得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的建設用地。
第四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負責本轄區內自建房審批和居民自建住房建設管理,承擔居民自建房屋質量安全屬地管理責任,對自建房申請、審批、使用全程監管;落實自建房申請審查到場、批準后丈量批建到場、住宅建成后核查到場等“三到場”要求;做好自建房選址和自然災害區域規避工作;負責對轄區自建房的執法監管工作,建立自建房動態巡查制度,及時發現和處置涉及自建房適用的各類違法行為,防止產生新的違法違規占地現象;做好本轄區自建房糾紛的調處和隱患排查化解工作。
縣自然資源局是我縣縣城規劃區內居民自建房規劃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違法用地查處工作,重點查處破壞耕地違法建房。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總體規劃、私自改變土地使用性質、違法占地、非法轉讓、出租等違法行為;指導全縣范圍內的違法建設行為,督導檢查立案查處,對發現的問題督促鄉鎮政府(街道辦)查處并限期整改。
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對規劃區內的居民建房依法履行質量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居民建設房屋的質量安全進行監管,對于已經取得《居民建房備案證明》的預建房居民,負責引導居民住房建筑風貌,組織編制居民自建房設計圖冊,組織建筑工匠培訓和管理工作。
縣市場監督管理局負責建筑材料生產、流通環節的監督管理,維護建材市場秩序,及時發布不合格建材信息。
縣城市管理局重點依法查處建成區內破壞城市市政設施、道路、綠化、私搭廣告等嚴重影響市容市貌等違法行為。
縣水利局負責依法對順陽河、先鋒渠、北小河等區域占壓河道灘地,建設民宅的違法建設行為進行查處;限制不準以任何形式,再行出售城鄉范圍水利設施地批為自建房用地。
縣供電公司積極配合查處違法建筑實施斷電。
縣公安局對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縣生態環境、消防等部門根據各自職責負責相應管理工作。
第二章 相關要求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鄉規劃管理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規劃建設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居民建房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總體規劃的要求,不得侵占城市道路,公共通道、公共綠地和市政公用基礎設施用地,不得阻礙交通和影響消防、電力、通訊、供水、供氣、廣播電視等設施安全;不得修建門頭及門面房,并妥善處理好相鄰關系。
第七條 嚴格落實“一戶一宅”,應當符合鄉鎮政府(街道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并盡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閑地。編制鄉鎮政府(街道辦)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莊規劃應當統籌并合理安排自建房用地,改善農村村民居住環境和條件。在城鄉規劃區內,出賣、出租、贈予住宅后,再申請自建房的,不予批準。
第八條 居民建房的有關要求:
(一)建筑層數:縣城、鄉鎮政府(街道辦)規劃區內建筑層數原則上不超過三層,確需建設三層以上住房的,應征得集體經濟組織或居民委員會以及利益相關方的同意,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筑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279號)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
(二)建筑高度:建議按照省市有關技術規定執行,建筑層高和總高度應與相鄰建筑相協調,1-2層建筑層高不超過3.9米,3層建筑層高不超過3.3米,三層建筑總高度不超過12米。
(三)正負零控制點:以擬建建筑物周邊的道路或所在地周邊合理公共空間的中心高度為正負零,室內地坪高度不宜超過正負零高度0.45米;擬建建筑物周邊高差較大等特殊情況,正負零結合現場實際情況確定。正負零位置由所在村(社區)負責落實。
(四)建筑進深:建筑進深建議不大于16米。
(五)建筑結構:原則上采用磚混結構和框架結構兩種形式,涉及經營類的自建房需采用框架結構,按照社區要求統一立面,并邀請專業設計單位設計出具施工圖紙。
(六)建筑退界及間距:建筑周邊宜留采光、通風、落水等空間,建筑退界距離及建筑間距必須征得四鄰協商同意,并經村(居)民組、村(居)委會、鄉鎮政府(街道辦)簽字蓋章同意。
(七)建筑形式及色彩:建筑屋面形式要求采用灰色坡屋頂,建筑色彩以灰白色為主色調,且必須符合城鄉總體規劃區域控制性詳細規劃以及城市設計、街景設計等相關規劃的要求。并邀請專業設計單位設計出具立面效果圖紙。
(八)建筑消防通道:房屋建設周邊有宅間道路或消防道路(包括規劃消防道路)的,不允許侵占現狀道路(包括地面侵占及地上空間侵占)或消防道路。
(九)新建自建房用于經營的審批監管,產權人(使用人)
在辦理相關經營許可、開展經營活動前依法依規取得房屋安全鑒定合格證明,存在違法建設、違法違規審批問題的房屋建筑不得用于經營性活動。
第三章 建房條件
第九條 居民申請住宅建設時,應當提交下列材料:
(一)居民自建房申請表;
(二)自建房使用承諾書;
(三)土地使用權人身份證明資料;
(四)申請人土地權屬證明材料(土地證和規劃許可證);
(五)自建房示意圖(有四鄰、村(社區)、鄉鎮政府(街道辦)簽字意見及是否符合消防要求意見);
(六)設計單位設計的擬建房屋施工圖(含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和彩色效果圖;
(七)建房居民與有資質施工隊簽訂的施工合同協議,施工工人花名冊及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憑證;
(八)居民自建房質量安全承諾書;
(九)其它依照法律法規應當提供的文件。
第四章 建房審批
第十條 縣城規劃區內符合自建房申請條件的居民,持上述材料以戶為單位向所在居民小組提出自建房和建房書面申請。居民填寫《城鄉居民自建住房申請表》《城鄉自建房使用承諾書》。
第十一條 居民小組收到申請后,提交居民小組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居民申請、居民小組會議記錄等材料提交村(社區)組織審查。沒有分設居民小組的自建房和建房申請等事項統一由村(社區)組織辦理的,居民直接向村(社區)組織提出申請。
第十二條 村(社區)組織審查申請材料是否真實有效,將居民申請理由、擬用地位置和面積、建房標準、相鄰權利人意見等提交居民會議討論。討論通過后將討論結果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由村(社區)組織簽署意見,與相關材料一并報鄉鎮政府(街道辦)。未通過的,由會議召集人書面告知申請居民未通過原因。
第十三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建立一個窗口受理申請,明確專門機構負責居民自建住房的管理工作。
收到村(社區)申請后,鄉鎮政府(街道辦)由國土規劃建設所牽頭,組織農業中心、水利站、供電所、交管站、環保辦、市場監管所、申請居民社區等相關單位集中審查、實地核查。農業中心負責審查申請人是否符合條件,擬用地是否符合自建房布局要求和面積標準、自建房和建房申請是否經過村(社區)審核公示等。國土規劃建設所負責審查是否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用途管制要求,地質條件是否符合建房要求;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是否辦理了農轉用審批手續等。涉及林業、電力、水利、交通等管理的,要及時征求相關部門意見。原則上優先審批使用村莊空閑自建房,嚴格控制新增自建房。對符合條件的,出具聯審聯批意見并繪制自建房坐標平面位置圖。
第十四條 根據各相關單位聯審結果,由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居民自建房申請進行審批,對審核通過的發放《城鄉自建房批準書》和《城鄉建設規劃許可證》,對審核沒有通過的及時告知村(社區)組織。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建立自建房用地建房審批管理臺賬,將有關資料歸檔留存,并將審批情況報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 居民申請自建房的條件和鄉鎮政府(街道辦)對居民自建房申請不予審批的情形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執行。
第五章 建房管理
第十六條 居民要在取得《城鄉自建房批準書》和《城鄉建設規劃許可證》后,向鄉鎮政府(街道辦)提交施工圖紙、施工合同、施工人員信息、質量安全承諾書等資料,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在10個工作日內對資料進行審核,符合條件的方可開工建設。
第十七條 同意居民自建住房開工建設的,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相關機構進行現場開工查驗,確定建房位置;居民自建住房未經現場開工查驗的,不得開工。
第十八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要加強對施工現場的監督檢查,形成檢查記錄。實施監督檢查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建設主體提供有關資料;
(二)進入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房屋質量安全的問題時,責令改正并及時上報。
有關個人和單位應當支持、配合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阻礙。施工中發生事故時,要及時上報。
第十九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明確質量安全專管人員對居民自建住房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也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第三方機構實施質量和安全監管。
居民確需在原有住房上加層的,要按照新建住房程序進行審批和監管。
第二十條 居民自建住房完工后,向鄉鎮政府(街道辦)申請竣工驗收。鄉鎮政府(街道辦)接到申請后,要在5個工作日內組織社區居民、施工負責人、技術人員,實地查驗居民是否按照批準面積、規劃要求和質量要求等建設住房。對驗收合格的,出具《城鄉居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
居民自建住房通過驗收后,居民可持《城鄉自建房批準書》《城鄉建設規劃許可證》《城鄉居民自建住房驗收意見表》以及其他規定的材料向不動產登記機構申請不動產登記。
第六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一條 建立縣級主導、鄉鎮政府(街道辦)主抓、村(社區)主責的居民自建住房管理機制。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市場監管等部門根據工作職責,加強對鄉鎮政府(街道辦)居民自建住房工作的指導。鄉鎮政府(街道辦)要落實巡查、報告和監督管理責任。
第二十二條 建房居民和設計、施工、材料供應單位或個人依法對住房建設工程的質量和施工安全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鄉鎮政府(街道辦)綜合行政執法機構負責發現和依法查處村民未批先建、違規建房等違法違規行為,嚴格執行行政執法公示制度、行政執法全過程記錄制度、重大行政執法決定法制審核制度,做到嚴格規范公正文明執法。
第二十四條 村級組織在鄉鎮政府(街道辦)的指導下,制定完善本村自建房民主管理辦法,依法管好自建房。村級組織要加強日常巡查,建立協管員制度,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違法違規建房行為,對不聽勸阻、拒不改正的及時向鄉鎮政府(街道辦)報告。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所稱在建違法建設行為,是指未經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正在搭建、開挖的建設行為。相關執法部門對在建違法建設行為要接訴即辦。處置在建違法建設行為應遵循以下工作程序:
執法人員現場發現或接到在建違法建設線索后,接訴即辦。完成情況核實、現場勘驗、違法認定,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相關規定,責令違法建設當事人立即停止建設,并告知其相應的權利和義務。違法建設當事人拒不停止建設或者在責令改正期限內拒不整改或不自行拆除的,查封施工現場,依法下達強制拆除決定書,逾期不自行拆除的將依法申請人民政府強制拆除。
第二十六條 縣住建、供電等部門在辦理供水、供電等相關手續時,對未取得建房審批手續的,應嚴格執行管理單位要求,禁止辦理供水、供電等相關手續。
第二十七條 村(居)委、鄉鎮政府(街道辦)及其各相關部門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紀委監委依據相關法規依法問責;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規辦理行政許可、登記等事項的;
?。ǘ?/span>違規出具審查、審核、審批手續和虛假意見證明材料的;
?。ㄈ┪凑J真履行監管職責,推諉扯皮,致使違法建房行為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不按規定組織查處的;
第二十八條 涉及黨員、干部及公職人員,違反本《辦法》違規建房的,由縣紀委監委依據相關法規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二十九條 各鄉鎮政府(街道辦)參照本《辦法》制定本鄉鎮(街道)居民建房管理辦法。
第三十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